臨夏回族自治州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臨夏州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監督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21〕15號)、《甘肅省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甘財綜〔2021〕4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彩票公益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從全省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銷售收入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留歸地方使用的資金及省級財政統籌的彩票公益金補助市(州)的社會公益事業資金。
第三條?彩票公益金實行省級統一管理,分級使用。
州、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同級民政、體育部門制定本級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根據上級財政提前下達轉移支付情況編制本級彩票公益金收支預算,待預算年度執行完畢后,會同民政、體育部門按照相關要求編制本級彩票公益金收支決算,審核批復本級彩票公益金收支預算,監督和公告本級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等工作,結轉結余資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各級民政、體育部門及其他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彩票公益金收支預(決)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建立完善項目庫,組織項目實施,監督資金使用,加強績效評價,開展宣傳公告等工作。
第二章 ?分配和使用
第六條?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充分體現公益屬性,突出支持重點,并向困難縣(市)和社會弱勢群體等傾斜。堅持公開透明、強化監管,主動接受人大、審計、財政和社會監督。堅持統籌謀劃、講求績效,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條?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財政撥款保障的各類工資福利、獎金等人員支出;
(二)與實施彩票公益金項目無直接關系的人員支出、日常運轉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等支出;
(四)以營利為目的的相關支出;
(五)建設樓堂館所及職工住宅;
(六)其他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八條??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專項用于本地區社會福利、體育和同級政府批準的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各級民政、體育部門負責本地區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體育彩票公益金項目庫建設完善,建立健全項目入庫評審機制和項目滾動管理機制。
第九條?省級財政統籌的彩票公益金補助市(州)的社會公益事業資金,由州、縣(市)申請使用資金的部門(單位),按照項目申報要求向州財政部門提交項目申報材料。州財政部門應做好項目申報材料的收集填報、資料審核等工作,按照公開透明、擇優遴選的原則確定具體扶持項目和扶持金額,并將州財政部門資金分配文件上報省財政廳備案。州、縣(市)申請使用資金的部門(單位)對申報項目的合規性、真實性、可行性負主體責任。
第十條?申請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門(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報材料。項目申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申報書,包括:項目申請理由、項目建設任務、項目技術標準和投資概算、項目資金來源、項目申請補助資金需求、項目實施方案及分階段實施計劃、項目績效目標和預期效益、項目監督和驗收評估措施等。
2.申請基建項目時,應提供項目審批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審批文件、項目用地審批文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概(預)算等材料。
3.同級財政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申請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門(單位),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撥付的資金,制定項目建設管理內控制度,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和檔案資料管理,對資金使用及其結果負全責。
第十二條?彩票公益金項目支出計劃核準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用途。項目支出計劃因特殊原因需要進行調整的,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彩票公益金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支出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各級民政、體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門(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具體包括:
(一)項目組織實施情況;
(二)項目資金使用和結余情況;
(三)項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同級財政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各級民政、體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切實履行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支出績效管理制度辦法或操作規程;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開展“雙監控”,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和偏差;按期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和部門重點評價,強化評價結果應用,將評價報告及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并按規定做好績效目標和評價結果等績效信息公開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選擇資金量大、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的項目,借助專家、第三方機構開展財政重點評價,及時反饋評價結果,督促整改落實,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資金、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的項目,限期整改,并視情況予以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
第三章 ?宣傳公告
第十六條?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等,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
第十七條?縣(市)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州級財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情況報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情況。
州級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交上一年度全州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情況報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全州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各級民政、體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門(單位),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門(單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具體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項目總體資金規模、支出內容、執行情況等;
(二)彩票公益金具體項目的資金規模、支出內容、執行情況等;
(三)彩票公益金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
(四)其他相關內容。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繳、拖欠、截留、擠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條?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項目支出計劃執行,不得擠占、挪用、虛列、虛報冒領、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變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圍,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落實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等的監督管理,確保彩票公益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繳、拖欠、截留、擠占、挪用、虛列、虛報冒領、套取彩票公益金,改變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圍的,不按規定向社會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并視情調減項目預算支出直至取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縣(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報州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臨夏州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