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東西部協作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中發〔2020〕30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持和完善東西部協作機制的意見》(廳字〔2021〕10號)精神,落實甘肅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關于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堅持和完善東西部協作機制的意見><關于堅持做好中央單位定點幫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甘農領發〔2021〕1號)要求,進一步加強東西部協作資金使用管理,聚焦鄉村振興,突出到鄉到村,規范資金使用,提高資金效益。參照《甘肅省東西部協作資金管理辦法》(甘鄉振局發〔2021〕108號),結合東西部協作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東部協作方是山東省濟南市及承擔東西部協作任務的所屬區(開發區);受援方是臨夏州及所轄8個縣市、臨夏經濟開發區。
第三條??東西部協作資金是指東部協作方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以及協作雙方簽訂的“十四五”《行動方案》、年度責任書和議定事項,由東部協作方省市區三級財政籌集撥付,安排用于受援方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進鄉村振興項目的財政性援助資金。
第四條??按照優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則,東西部協作資金由協作雙方充分溝通、統籌安排、撥付使用。
第二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五條??州級財政部門在接到省財政部門下達或東部協作方直接撥付援助資金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州鄉村振興部門,州鄉村振興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商東部協作方研究提出資金分配計劃,經州政府常務會或州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審定后下達。相關資金撥付文件同步抄送東部協作方牽頭部門、財政部門。
第六條??縣市財政部門在接到州級財政部門下達或東部協作方直接撥付的援助資金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縣市鄉村振興部門,縣市鄉村振興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商東部協作方提出項目計劃,報請縣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縣市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審定。
第三章 ?資金安排與使用
第七條??東西部協作資金使用應以國家及兩省工作考核評價辦法為指南,聚焦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接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和群眾生活改善,向國家和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傾斜。
(一)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落實“四個不摘”要求,鞏固“兩不愁、三保障”成果。支持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探索開展防返貧保險試點。支持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支持農村勞動力和脫貧人口提高技能、實現穩崗就業。以大型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為重點,因地制宜支持產業基地、鄉村就業工廠(幫扶車間)、商貿市場等產業就業項目和公共服務項目。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勞務協作獎補資金。
(二)支持推進區域協作
助力現代絲路寒旱農業優勢特色產業三年倍增行動,持續發展壯大脫貧地區鄉村特色產業;支持“一縣一園”建設,共建工業產業園區、農業產業園區、物流產業園區等現代產業園區;打造區域公共品牌,支持培育和引進龍頭企業,壯大村集體經濟、新型經營主體及地方特色產品;支持發展休閑農業、紅色旅游、鄉村旅游、電子商務和招商推介、消費幫扶活動、文化旅游交流交往等項目;支持沿黃縣市結合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優先安排東西部協作項目。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產業合作和消費幫扶獎補資金,優先向山東省引進企業、合作項目傾斜支持,設立科技專項資金用于科技創新成果獎勵、創新研發獎勵以及人才創新創業獎勵等。
(三)支持開展東西部協作干部交流和人才培訓
支持鄉村振興干部培訓交流,重點依托濟南市各類培訓資源,培養農業生產經營人才、農村二三產業發展人才、鄉村公共服務人才、鄉村治理人才、農業農村科技人才、科教文衛人才、規劃編制人才、金融商貿人才、企業管理人才、社會治理人才和電子商務人才。
(四)支持促進鄉村振興
支持受援縣開展鄉村建設行動,助力“百村振興計劃”,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東西部協作鄉村振興示范村建設。支持發展鄉村產業、鄉村文化,基層黨支部共建,以及養老、村級綜合服務中心和社會工作服務站(室)、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等,助力補齊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短板,幫助改善飲水、道路、住房等生產生活條件,支持提升基層醫療、教育公共服務水平。
(五)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其他相關支出
笫八條??東西部協作資金不得用于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無關的支出。包括: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和墊資等。
笫九條縣市結合工作實際,將“十四五”東西部協作發展規劃重點項目納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嚴格項目論證入庫,制定具體實施計劃,做到資金到位即可實施。項目庫進行動態調整,做到有進有出。對使用東西部協作資金安排的項目,原則上從項目庫中提取,且符合本辦法要求;確因協作任務需要的可另行增加項目,須按程序審批,征求協作方同意。
第十條??縣市依據當年協作資金規模,每年12月起,分批啟動下一年協作項目計劃編制工作,與東部協作方共同謀劃提出協作項目計劃,經縣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縣市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后報州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審核通過后,以正式文件于次年2月中旬前報送州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并抄送濟南市、區東西部協作牽頭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東西部協作資金實行項目管理,項目審批原則上權限下放到縣,由縣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縣市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根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需求提出項目計劃,征得東部協作方同意后自主安排使用,并報州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省、州對到縣資金不指定具體項目。
因工作需要,州級實施的跨區域項目和產業園區項目,應聚焦脫貧地區發展和群眾穩定增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征得東部協作方同意后,按規定程序提出項目計劃,明確實施主體,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年度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項的,在征得東部協作方同意的基礎上,由縣市政府常務會或縣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縣市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審定下達。
第四章??資金報賬與支付
第十三條??東西部協作資金由東部協作方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州、縣財政,??顚S?。
第十四條??東西部協作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支出管理,批復用款計劃,辦理支付手續和項目資金報賬手續。對采取以獎代補方式的,按照資金安排的具體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完工報告或財務決算報告,直接撥付至項目實施主體;對工程類項目,按預算、按合同和按項目實施進度支付資金,按規定預留質保金;到戶補助類項目,經行業部門驗收后,直接匯入農戶“一卡通”賬戶。不得將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東西部協作項目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必須按政府采購管理程序辦理。符合招投標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招投標規定辦理,村級微小型項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議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級組織自建自營??h級東西部協作資金主管部門配備專職財務人員,負責審核項目實施單位提供的報賬資料和原始憑證,并對報賬資料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資金監管
第十六條??東西部協作資金監管實行分級負責制,州級負責到州資金分配、項目計劃安排指導,履行就近監管職責,負責對所屬縣市資金使用日常監管、項目審核、工作考核和專項檢查;縣市負責到縣資金的項目計劃制定、項目具體實施和項目資金的規范有效使用。東部援臨前方工作機構參與協作項目計劃編制、資金分配、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等全過程管理。
第十七條??按照“誰管項目、誰用資金、誰負主責”的原則,州、縣鄉村振興部門會同相關行業部門,按職責落實管理責任,分頭負責項目計劃管理、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管理、項目竣工驗收和費用支出的審查工作。對不能按時報送項目計劃、資金支出序時進度滯后,以及違反規定要求組織實施項目的,進行通報批評、提醒約談,必要時對協作資金進行調減或收回。
第十八條??落實縣級協作資金監管主體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和資金使用績效管理,定期開展東西部協作資金“五查五看”,查協作資金流向,看資金使用是否精準、是否聚焦;查協作資金流量,看資金有無擠占挪用或閑置浪費;查協作資金流速,看有無資金撥付緩慢、滯留或以撥代支;查協作資金監管,看有無違紀違規使用資金,造成嚴重損失浪費;查責任落實,看有無監管責任缺失等問題。
第十九條??健全社會和群眾監督機制,按照“誰分配、誰公告,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對東西部協作資金使用情況在相應的州、縣市、鄉鎮、村等層面進行公告公示。州級資金分配情況在州政府門戶網站公開,縣市項目計劃在縣級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公告公示情況要保持長期公開狀態。鄉鎮、村級和項目實施單位在鄉鎮、村委會或項目實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開欄進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10天。
第二十條??協作雙方要密切配合,互通情況,建立健全工作溝通機制。州鄉村振興、財政部門每季度向省鄉村振興局、省財政廳報送資金使用情況,每年4月底前報送上年度協作資金績效評估報告,并同時抄送東部協作方牽頭部門、財政部門以及援臨前方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受援縣市自覺接受上級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協作資金和項目的審計、監督,配合東部協作方做好延伸審計、督導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對使用東西部協作資金形成的項目資產,州、縣市依據《關于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和監督的實施意見》,納入項目資產統一管理,建立健全協作項目資產運行管理機制,防范資產流失損失和閑置浪費,實現協作項目資產良性運轉。
第二十三條??協作雙方各級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實施單位及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挪用、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對東部協作方協調動員社會各界力量捐助的非財政性資金和物資,受援方要納入東西部協作資金監管范圍統一管理。要尊重捐助人意愿,制定資金資產使用分配方案,及時公開受贈受助財物及使用和管理情況,并向捐助人反饋。加強捐贈資助資金財務管理,對實物資產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受贈單位及時向同級鄉村振興部門報送捐贈情況,納入資產管理和審計監督范圍。
第二十五條??縣市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不再另行制定管理辦法或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州鄉村振興局、州財政局、濟南市東西部協作與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臨夏州東西部扶貧協作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修訂)》(臨州辦發〔2019〕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