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6229000139550000/2023-46955 | 主題分類 | 臨州辦發 |
發文字號 | 臨州辦發〔2023〕49號 | 制發機構 |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
有效性 | 現行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3-08-13 | 發布日期 | 2023-08-18 |
標????????題 |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夏州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夏州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臨州辦發〔2023〕49號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臨夏州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
《臨夏州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已經州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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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夏州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關于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加強食品安全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責任,強化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和協調配合,不斷提升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中共臨夏州委 臨夏州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
第四條??考核工作由州食藥安委統一領導,州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州食藥安委辦)牽頭,會同州市場監管局、州公安局、州農業農村局、州衛健委等單位具體實施,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州食藥安委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縣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等,對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同時設置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考核內容要點見附件)。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并根據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進行調整。
第六條??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州食藥安委辦在每年7月底前,組織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制定并發布本年度考核細則。
第七條??考核通過以下程序進行:
(一)日??己?。州食藥安委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采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縣市人民政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己私Y果并做好相關記錄;州食藥安委辦會同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協調開展有關工作、指導督促本系統食品安全工作、相關信息報送等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形成日??己私Y果并做好相關記錄。州食藥安委辦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對日??己私Y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督促。州食藥安委辦確定抽查縣市和部門,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實地督促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州食藥安委辦及有關成員單位對各縣市人民政府開展食品安全群眾滿意度問卷調查、抽檢監測等,綜合相關情況形成各縣市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四)年終自查。各縣市人民政府、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等情況進行自評,形成食品安全工作自評報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報送州食藥安委辦。各縣市人民政府、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對自評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實地檢查。每年12月中旬前,州食藥安委辦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若干考核組,依據考核方案及其細則,采取聽取匯報、核查資料、明查暗訪等方式,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并分別形成考核報告。各考核組對考核報告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六)綜合評議。州食藥安委辦匯總各縣市人民政府、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的日??己私Y果、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現場考核結果,會同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州食藥安委。
(七)結果通報。州食藥安委審定考核結果后,將考核結果通報各縣市人民政府、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抄送州委組織部。
第八條??考核采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根據日??己?、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現場考核情況按一定比例換算得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己私Y果分A、B、C、D四個等級。
各縣市人民政府綜合得分排在前4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4名以后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綜合得分排在前12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名在12名以后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縣市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對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謀劃、指導、推動、落實不力,影響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對我州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的;
(九)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
(十)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D級: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對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有關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履行職責不力、給群眾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
(六)其他應當為D級的情形。
第九條??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條??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州食藥安委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并抄送州食藥安委辦。
州食藥安委辦根據職責,向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通報各縣市人民政府有關整改措施與時限。州食藥安委辦及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應當督促各縣市人民政府完成通報問題整改,對考核排名靠后的縣市加強指導。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各縣市人民政府、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二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食藥安委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A級的;
(二)考核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級和州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州食藥安委辦及時對各縣市創新性示范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并通報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
第十三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有考核結果為D級或考核排名連續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州食藥安委委托州食藥安委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縣市人民政府、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州政府領導同志約談縣市人民政府、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
被約談的縣市人民政府、州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各縣市人民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州食藥安委辦會同相關部門視情約談其食藥安委辦主要負責人。
第十四條??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縣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內容要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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