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6229000139550000/2022-00003 | 主題分類 | 臨州府發 |
發文字號 | 臨州府發〔2022〕14號 | 制發機構 | |
有效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2-04-13 | 發布日期 | 2022-04-20 |
標????????題 |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的通知 |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的通知
臨州府發〔2022〕14號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質量獎
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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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省屬在臨各單位:
現將《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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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2022年4月13日
? ? (此件公開發布)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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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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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州政府質量獎”)管理工作,促進質量管理創新,激勵引導全社會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州委、州政府建設質量強州的部署要求,參照《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州政府質量獎是由州政府在全州質量管理領域設立的最高獎項。
第三條??州政府質量獎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等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為評審基本依據,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評審準則,堅持市場評價原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州政府質量獎分為州政府質量獎和州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每兩年評審一屆,由組織和個人自愿申報。州政府質量獎原則上每屆共獎勵2名獲獎組織或個人,州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原則上每屆共獎勵2名獲獎組織或個人。當年符合獎勵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未達到獲獎個數的,名額可以空缺。
第五條??州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5年。對有效期滿的獲獎組織和個人重新進行考核評價,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稱號,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稱號。獲得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再次申報州政府質量獎不受此規定限制。
第六條??州政府質量獎評審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相關經費列入質量工作主管部門當年財政預算。
第七條??州政府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表彰以及宣傳推廣、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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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成立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主任由州政府分管市場監管工作的副州長擔任。另設3名副主任,分別由州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州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州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評委會成員由州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州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同志組成。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笇?、監督州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ǘ彾ㄔu審標準、程序、細則等重要工作規范;
?。ㄈ彶樵u審結果,確定提請州政府審批表彰的擬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
? ??第九條??評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委辦”)設在州市場監管局,具體承辦和負責處理州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州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制(修)訂州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
(二)發布州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相關信息,受理州政府質量獎的申報,組建專家評審組按程序進行評審;
?。ㄈ┫蛟u委會報告評審結果,提請評委會審議確定候選組織和個人名單,并進行公示;
?。ㄋ模Λ@獎組織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跟蹤管理,加強州政府質量獎的品牌宣傳、經驗推廣和基礎培育工作;
?。ㄎ澹┏修k評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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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報與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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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以下簡稱“申報組織”)申報州政府質量獎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蠂曳煞ㄒ幒拖嚓P產業、環保、安全、質量等政策,且在本州注冊登記并正常運行5年以上;
?。ǘ嵤┵|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具備扎實的質量工作基礎,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進,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
?。ㄈ┓e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創新能力較強,品牌形象和影響力突出,質量競爭力優勢明顯,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廣價值;
?。ㄋ模┙洜I業績良好,社會貢獻突出,近3年主要經濟、技術、服務、質量等指標位居州內或省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近5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沒有因自身原因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的重大投訴,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一條??自然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申報州政府質量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對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新以及質量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予以注明。
第十三條??申報組織應當在本組織內部進行公示。申報組織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對經其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并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出具申報推薦意見。
申報個人的所在單位應當對經其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個人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并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個人出具申報推薦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可以向下列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一)申報組織所在縣(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個人單位所在縣(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州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受評委辦委托的州級行業協會、聯合會。
第十五條??縣(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州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受評委辦委托的州級行業協會、聯合會應當對收到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縣(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州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受評委辦委托的州級行業協會、聯合會應當出具審核意見,與申報材料及申報推薦意見一并送評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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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評審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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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評審包括材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
第十七條??評委辦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根據材料評審結果,形成正式受理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未被列入受理名單的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書面反饋理由。
第十八條??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評委辦應當組織其負責人對質量管理情況進行陳述答辯,組織評審組評議打分。
第十九條??對通過陳述答辯的申報組織和經公示無異議的列入州政府質量獎候選名單的申報個人,由評委辦組織成立現場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評委辦根據陳述答辯得分和現場評審得分綜合匯總與審查,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州政府質量獎和提名獎候選獲獎名單,報評委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候選獲獎名單經評委會審議后,形成州政府質量獎和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征求州委、州政府相關領導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對州政府質量獎受理、評審相關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委辦提出異議,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本人姓名,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三條??評委辦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明的異議,評委辦可以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進行異議調查,并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進行確認。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不影響符合要求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繼續參加評審。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州政府質量獎的受理、評審存在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可以向評委辦舉報。
第二十五條??對列入州政府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和州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的申報組織和個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評委辦報州政府審定。
第二十六條??州內組織和個人在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科技創興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受到國家和省上表彰的,可優先推薦評選州政府質量獎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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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七條??對獲得州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由州政府印發表彰決定,召開表彰大會,并頒發獎牌(獎杯)、證書、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州政府相關部門要在政府性投資項目安排、產業發展政策扶持、科技計劃資金投入、技術研發項目補助、落實新產品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評優評先等方面,對獲獎企業和組織給予傾斜和支持。
第二十九條??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獲獎企業和組織的融資需求,在政策允許范圍內給予適當的傾斜。
第三十條??獲得州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優先作為“甘肅省五一勞動獎狀”“臨夏州青年文明號”、“臨夏州青年安全示范崗”、“臨夏州青年崗位能手”、“三八紅旗集體”、“巾幗文明崗”、“巾幗建功行進集體”推薦對象。對獲獎組織的相關負責人和獲獎個人,優先作為“臨夏州勞動模范”“臨夏州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推薦對象,并可優先推薦作為相應的州級以上表彰對象。獲得州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優先推薦參加甘肅省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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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宣傳推廣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獲獎組織和個人要不斷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積極應用質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時總結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新經驗,推進質量持續改進。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獲獎組織應當書面告知推薦單位。每年7月份向評委辦報送自評報告。
第三十三條??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州政府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獎牌(獎杯)、證書,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四條??除本辦法規定的評審機構外,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州政府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不得偽造、冒用州政府質量獎獎牌(獎杯)、證書。
第三十五條??縣(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州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受評委辦委托的州級行業協會、聯合會應當組織本地區、本行業獲獎組織和個人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并對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報告評委辦。
第三十六條??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第三十七條??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獎牌(獎杯)、證書,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縣(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州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受評委辦委托的州級行業協會、聯合會協助隱瞞相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或者協助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依法依規對其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后5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委會組織對其進行調查,經核實后,報請州政府批準,撤銷其榮譽,收回獎牌(獎杯)和證書,并向社會通報。5年內不得參加州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ㄒ唬┌l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
?。ǘ┌l生重大質量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服務對象(用戶、顧客)對其產品、工程、環境、服務等有重大質量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ㄈ┮蚪洜I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十條??州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州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全程監督,確保評審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十一條??參與州政府質量獎受理、評審、表彰的單位和個人與申報組織或者申報個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并對其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條??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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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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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評委辦依據本辦法制(修)訂州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并報評委會批準實施。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臨州府發〔2016〕96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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